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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
 
1.建立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答: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可以进一步放大保障效用,是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开展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有利于切实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有利于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推进全民医保制度建设;有利于促进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的水平和质量;有利于进一步体现互助共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2.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要解决什么问题?
 
答:开展大病医疗保险,对城乡居民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报销,目的是要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使绝大部分人不会再因为疾病陷入经济困境。
 
3.大病医疗保险制度所指的大病的涵义是什么?
 
答:传统意义上的大病是指医治花费巨大且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及其家庭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一般包括:恶性肿瘤、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等125种重特大疾病。
 
大病医疗保险制度中的“大病”不是医学意义上的病种概念,而是根据患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与城乡居民经济负担能力的对比,以此判定是否会因病致贫返贫。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关于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的定义,即:一个家庭强制性医疗支出大于或等于扣除基本生活费(食品支出)后家庭剩余收入的40%。将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换算成国内相应统计指标,按2011年数据计算,大体相当于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水平。只要参保参合人自负的医疗费用超过这个水平,大病医疗保险就开始发挥补偿作用,有效解决群众因病致贫、返贫问题。
 
4.我省实施扩大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答:坚持政府主导和市场机制相结合,充分发挥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医疗保险,提高大病医疗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运行质量,切实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有效解决大病患者家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5.我省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是多少?
 
答: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包括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参保参合人员,按人均年50元的标准统筹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资金。以后年度根据实际情况,可实行动态调整。
 
6.我省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资金来源有哪些?
 
答: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按统筹标准划转大病医疗保险资金。有结余的地区,先利用结余统筹大病医疗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无结余的地区,从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中支出。不额外增加参保参合群众的经济负担。
 
7.我省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层次是那一级?
 
答: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实行升级统筹,分级实施,有效提高抗风险能力。各州(地、市)级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筹集的大病医疗保险资金划转到升级医保经办机构,由省级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比例支付给商业保险机构。省级统筹有利于调节地区间大病医疗保险资金平衡,增加资金抗风险的能力。
 
8.我省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保障对象有哪些?
 
答:大病医疗保险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参保参合人员。即:只要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城乡居民都能享受我省扩大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政策。
 
9、我省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保障范围有哪些?
 
答:参保参合城乡居民住院医疗费用按现行医保政策常规报销后,对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超过大病医疗起付标准的给予再次报销。
 
10、我省大病医疗保险起付线标准是多少?
 
答:起付线标准为5000元。指全省参保参合的城乡居民住院费用按现行医保政策规定报销后,个人自负部分起付线5000元的,给予大病医疗保险报销。
 
11、我省不列入大病医疗保险资金补偿范围的有哪些?
 
答:零售药店购药和门诊(含门诊慢性病、门诊特定项目等);应当由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金和第三方承担的医疗费用;各类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和组织源;超过省、州(地、市)价格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标准;新型昂贵的非必需的特殊检查项目;美容、健美项目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非疾病治疗项目。
 
12、我省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保障水平是如何规定的?
 
答: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城乡居民,住院费用按现行基本医保政策规定报销后,由承办大病医疗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对合规医疗费超过5000元起付标准的部分按80%的报付比例给予二次报销(除不予报销的项目)。
 
合规医疗费的具体范围由省人社厅,省卫生厅另行制定。
 
13、我省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结算方式是怎样规定的?
 
答:单次住院合规的个人自负费用超过起付标准的,商业保险机构及时给予补偿大病医疗保险费用;单次住院合规的自负费用未超过起付线,但年内经多次住院且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商业保险机构在结算年度末给予一次性补偿。
 
14、我省城镇居民、新农合参保参合人员如何报销大病医疗费用?
 
答:大病医疗保险提供“一站式”服务,即参保参合的城乡居民在办理出院手续时,医疗机构按照基本医保制度规定给予报销后,同时对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也及时给予大病医疗费用报销。
 
15、城镇居民、新农合参保参合人员省外就医如何报销大病医疗保险费用?
 
答:城镇居民、新农合参保参合人员赴省外就医的,要到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转外地治疗手续,所发生的住院费用经当地医保经办机构给予报销后,住院费用个人自负部分达到我省规定大病报销标准的,携带相关住院费用清单到当地承办大病医疗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大厅办理报销手续。
 
16、我省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是如何规定的?
 
答:各州(地、市)级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筹集的大病医疗保险资金划转到省级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大病医疗保险资金的85%向商业保险机构一次性预拨划转,其余15%依据本年度实际参保参合人数,对商业保险机构进行年终全面考核后,于年度结算后1个月内清算。商业保险机构每月30日前,将上月发生的大病医疗费用及时支付给医疗机构。
 
17、建立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风险调节基金的主要用途有哪些?
 
答:商业保险机构运行成本及盈利超过保险合同规定部分划转到省级医保经办机构,建立大病风险调节基金,大病医疗保险资金的利息纳入大病风险调节基金,用于调节地区间大病医疗保险资金平衡、结转至下一年度支付大病医疗费用及以后年度的政策性亏损。
 
18、怎样确定承办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
 
答:政府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办大病医疗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
 
19、对承办我省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机构有哪些要求?
 
答:对商业保险机构的要求具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要求承办大病医疗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必须在中国境内经营健康保险专项业务5年以上;具备完善的服务网络和较强的医疗保险专业能力;配备医学等专业背景的专职服务人员;能够实现大病医疗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等等。二要求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建立起以保障水平和参保人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办法。三是要求商业保险机构不断提升大病医疗保险管理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确保群众方便、及时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发挥商业保险机构全国网络等优势,为参保人提供异地结算等服务。
 
20、为什么要选择商业保险机构来承办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
 
答:商业保险机构以保险合同形式承办大病医疗保险,主要具有几个优势:第一,能够充分发挥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特点,加大对医疗机构和医疗费用的制约。第二,可以借助商业保险机构在全国范围内统筹核算的经营特点,间接提高大病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增强抗风险能力,提高服务水平,放大保障效应。第三,利用商业保险机构专业化管理优势和市场化运行机制,有利于促进提高基本医保的经办效率。此外,这也有助于促进健康保险业发展,推动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21、承办我省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机构有哪些?
 
答: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承办西宁市、海南州、黄南州、果洛州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工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承办海东地区、海西州、海北州、玉树州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
 
22、我省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管理方式是什么?
 
答:实行合同管理。同级政府委托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卫生部门与中标的商业保险机构签署保险合同,合作期限原则不低于3年。因违反合约或发生其他严重损害参保人权益的情况,可提前终止或解除合作,并依法追究责任。
 
23、怎样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的监管?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部门要建立考核制度,按照协议和考核目标对商业保险机构年终进行考核,并通过日常抽查、建立投诉受理渠道等多种方式进行督查,督促商业保险机构履约合同,维护参保人信息安全,加强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的监管力度,对违法违约行为及时处理。财政、保监和审计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做好相关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大病医疗保险工作平稳运行。各相关部门要将与商业保险机构签订协议情况,以及筹资标准、待遇水平、支付流程、结算效率和大病医疗保险年度收支情况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24、怎样强化对医疗机构和医疗费用的管控?
 
答:承担大病医疗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要严格按照基本医保政策、大病医疗保险政策以及大病单病种限额标准等有关规定,补偿住院患者的医疗费用。各级卫生、个人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和质量的监管。商业保险机构要与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相关医疗服务和医疗费用的监控。
 
25、我省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答:2012年12月1日起,在全省所有地区全面推开大病医疗保险工作。
 
 
介绍:
 
西宁市回族医院创建于1954年,是全国最早的的六家回族医院之一。1993年达标为国家二级乙等医院,1996年被省卫生厅命名为“爱婴医院”, 历经60年的建设与发展,现已成为集医疗、教学、科研、预防保健、公共卫生服务于一体,在西宁市城东区具有一定规模的综合性民族医疗机构。
 
医院占地面积1855㎡,建筑面积7100㎡。医院现有职工146人,少数民族职工占二分之一。其中专业技术人员120名,副高级职称12人,中级职称43人,开放病床105张。设有9个临床科室和4个医技科室,四个病区,1个体检科,另设有中医特色突出的哮喘、痔瘘两个专科。年门诊量10万人次,住院3千人次。
 
我院是省、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海东地区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残疾人鉴定指定医院。医院医疗设备先进,技术力量雄厚,为广大患者开展“先住院,后结算”、免费老年人体检、免费孕前体检等多项利民惠民工作。
 
医院新装修的门诊楼美观大方,宽敞明亮,具有中医、民族医学文化元素,充满浓厚的传统文化氛围,为广大患者就诊和医护人员工作提供了温馨舒适的环境。改造后的新门诊大楼还从功能性、环保性、效能性上体现人性化,实现了一医一患一诊室,保护了患者隐私。 
 
 
推荐科室:
 
外科
 
设有普通外科和创伤外科专业组,与省人民医院,省第五人民医院等各家医院协作可开展腹部,四肢,血管手术,包括胆囊摘除术,脾脏切除术,肠道、阑尾、乳腺、疝气等手术,骨科开展各种骨折内外固定术。在区级医院率先开展电视腹腔镜手术,具有创伤小、恢复快、费用低的优势并将我院微创外科领域带入省级医院行列。开展以回族卫生习俗“割礼”手术,享誉省内外。
 
科室电话:0971-8124573
 
内科
 
设有心血管、消化、呼吸、内分泌等内科专业组,对各专业领域的常见病、多发病及疑难危重病例具有较高的诊疗水平,拥有动态心电监护系统、动态血压、胰岛素泵、呼吸机、肺功能仪等一批先进设备,开展用中西医结合诊治内科常见疾病,疑难杂症效果显著。在哮喘疾病等呼吸系统疾病治疗中突出中医特色,运用“冬病夏治”效果突出。常年由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亲自查房指导诊治。
 
科室电话:0971-8124730
 
 
专家:
 
刘洪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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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志奋
 
男,副主任医师,副院长,大学本科,毕业于中国医科大学。长期从事临床外科工作,擅长外科急腹症、肝、胆、胰及外科疑难病症、骨科常见疾病。
 
巴特尔
 
男,主治医师 ,院感科主任,擅长外科急腹症、肝、胆、胰及腹部外科、骨科常见疾病。
 
韩光明
 
男,外科主治医师,麻醉主治医师,麻醉科主任。擅长疼痛治疗,普外科常见疾病,手术麻醉等。
 
于存江
 
男, 主治医师,大学本科,毕业于兰州大学医学院。外科副主任,擅长急腹症、肝、胆、胰及腹部外科、骨科常见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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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回族医院让关爱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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