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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青海省妇幼保健院是政府批准设立的、省卫生健康委直属的具有公共卫生性质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是承担全省妇幼保健服务和妇幼公共卫生管理职能的专科医院,承担着全省妇女儿童的卫生保健、健康促进、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管理、科研教学、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任务。是青海省首家三级甲等妇幼保健院、首家智慧妇保院、青海省十佳杰出示范医院,是国家卫生健康委第一批授予的“爱婴医院”,也是全国母婴友好医院、全国优秀爱婴医院,是青海省妇女创业就业示范基地——母婴护理员(月嫂)培训基地,是青海大学财经学院卫生经济管理实习基地。
组建于1977年1月,正式建院于1989年1月,初建于西宁市南山东路14号。1994年青海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增挂 “青海省妇产医院”称谓;2000年顺应医改与省疾控中心合并,2015年与青海省计划生育科技指导中心整合。2002年10月迁至西宁市城东区八一中路55号。2017年开始筹建新院,新院位于城北区柴达木路,占地66.81亩,床位600张。医院目前“一院三址”,本部位于西宁市八一中路55号、省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及妇幼卫生项目工作办公室位于观门街5号、新院区位于柴达木路,将于今年投入使用。
在四十三年艰苦创业的发展历程中,我院始终坚持“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基层,面向群体,预防为主”的办院方向,坚持“儿童优先,母亲安全”的服务宗旨,先后被国家卫健委批复为青海省宫颈疾病防治基层培训基地、青海省围产营养示范门诊、青海省母乳喂养咨询示范门诊、出生缺陷防控耳聋基因检测实验示范基地、宫颈癌防控技术培训基地、中国宫颈癌防治工程定点医院,先后被省卫健委批复为青海省妇幼健康服务人员培训中心、青海省遗传病诊治中心、青海省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青海省孕妇营养指导中心、青海省儿童早期发展示范基地、青海省妇幼卫生证件管理办公室、青海省妇产科专业质量控制中心协助单位、青海省出生缺陷综合防治管理中心,逐步发展成为全省妇幼保健业务技术指导中心,拥有围产保健、妇女保健、新生儿疾病筛查3个省级临床重点学科和“不孕症”省级特色专科,已成为全国中医学术流派传承工作室建设单位——岭南罗氏妇科流派传承工作室青海省妇幼保健院工作站。在妇幼疾病干预研究、遗传疾病诊断、围产保健、妇女保健、儿童保健、新生儿疾病筛查及诊治、妇幼中医等方面独具优势,在青海省妇幼卫生监测、年报、妇幼卫生项目、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中卓有成效,建立“青海省妇幼健康服务联合体”,充分发挥龙头单位的示范、引领和辐射作用,先后荣获青海省“三八”红旗集体、全国巾帼标兵岗、全国工人先锋号等殊荣,多次荣获“全省卫生系统先进集体”称号,医院党建品牌被评为全国妇幼党建优秀品牌。守初心、担使命,为促进我省广大妇女儿童健康水平而不懈努力!并竭诚为您服务!
推荐科室:
生殖健康科简介
青海省妇幼保健院生殖健康科始建于1990年,是原卫生厅最早批复挂牌的不孕症特色专科门诊。现有主任医师1人,主治医师1人,住院医师1人。生殖健康科秉承“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计划生育、优生优育,避免非意愿妊娠,预防性传播疾病”的生殖保健理念,积极开展多项业务,服务广大育龄群体。学科下设不孕不育、青春期发育延迟、性功能障碍、泌尿生殖道感染、性传播疾病、外阴疾病、生殖内分泌及遗传咨询等门诊。
不孕不育门诊:是我省特色专科门诊,以男性不育诊疗为主线,开展生殖外科手术,如精索静脉曲张、睾丸鞘膜积液、附睾囊肿;少/弱/畸形精子症、死精子症、无精子症、精液不液化等诊疗。
青春期发育门诊:开展男性青春期发育延迟、男性青春期乳房发育、性早熟、小阴茎、隐睾、尿道下裂、包茎、包皮过长等诊治。
性功能障碍门诊:中西医结合诊疗男性勃起功能障碍、早泄、不射精、逆行射精、性欲低下。
泌尿生殖道感染、性病门诊:负责我省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阻断项目技术指导及师资培训,开展性病诊疗及实施母婴阻断。门诊治疗淋病、非淋、梅毒、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及艾滋病筛查。
外阴疾病诊室:诊疗范围包括阴囊湿疹、股藓、固定药疹、包皮龟头炎、阴茎硬结症、阴茎淋巴管炎等。
生殖内分泌、遗传门诊:男性更年期咨询及心理疏导、性医学咨询、优生优育咨询、辅助生殖咨询、男性性分化异常及相关检测。
联系电话:0971-8801399
医保相关:
医 疗 保 障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是什么?
户籍在本省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在省内的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在册学生和托幼机构在园幼儿;在省内的高校(含民办高校、科研院所)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新生儿。上述人员不得重复参保和享受待遇。
2、城乡居民如何参保缴费?
全省农牧民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缴费;除青海省农村家庭的学生外,其余大中专、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学生以及托幼机构在园幼儿以学校为单位统一参保缴费;其他居民以个人名义到居住地参保缴费;新生儿在出生后6个月(180天)内到居住地参保缴费。
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时间?
从2019年起,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截止时间统一由上年度12月31日延长至下年度3月31日。上年度9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缴费的,从下年度1月1日起享受医保待遇;下年度1月1日至3月31日参保缴费的,从参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4、新生儿如何参保缴费?
新生儿出生180天(含180天)以内已报户口的,可在户籍所在地的县(区、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并进行社会保障卡信息数据采集。
5、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是多少?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政府补助和社会多方筹资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一的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标准。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858元,其中:人均财政补助596元,个人缴费262元。财政补助省和市(州)级按8:2比例承担。2020年个人缴费标准为314元(2019年个人缴费标准262元,补缴当年差额52元),与2019年保持一致,年内不再进行补缴。
6、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是什么?
“三个目录”管理:即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
“两个定点”管理:即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
“一个结算”办法:即医疗费用结算办法。
7、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待遇是如何规定?
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按人均40元从统筹基金中划转建立,参保人员个人不缴费。对参保城乡居民在一级及以下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且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范围内门(急)诊医疗费用,每次按50%的比例予以报销,每人每年统筹基金累计报销额度不超过120元。在一级及以下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以外就医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参保城乡居民享受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待遇的,普通门诊待遇可正常享受;住院期间不享受普通门诊待遇。
8、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病种有哪些?
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病种统一为25种,具体包括:糖尿病、高血压、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的肾透析(终末期肾病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血友病、慢性支气管炎及肺气肿、慢性肺原性心脏病、慢性风湿性心脏病、冠心病、慢性乙型肝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肾炎、中风后遗症、精神病、慢性胰腺炎、慢性宫颈炎、耐药性结核病、慢性胃炎、消化性溃疡、盆腔炎、慢性胆囊炎、痛风、癫痫。
9、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报销比例和报销金额是多少?
特殊病慢性病门诊报销起付标准200元/人/年,报销比例在扣除需自费的诊疗项目和药品费后,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50%、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为70%。报销封顶线: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的肾透析(终末期肾病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血友病为10000元/人/年,其他病种为2000元/人/年。合并多种特殊病慢性病的按最高定额的病种支付。
10、参保人员在参保地住院就医有什么规定?
参保城乡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应按照“乡镇中心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一级定点医疗机构(首诊医疗卫生机构)→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分级诊疗和转诊的程序住院。
1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是多少?
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1500元、600元、100元。
符合转诊条件需转下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康复住院治疗的,接收定点医疗机构取消医保报付起付标准。
紧密型医疗联合体内符合规定的转诊住院参保患者,由下一级医疗机构转上一级医疗机构治疗的,连续计算起付线,由上一级医疗机构转向下一级医疗机构治疗的,取消下一级医疗机构的医保住院起付线。
12、城乡居民住院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报付比例是多少?
参保城乡居民在三级、二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报付比例分别为70%、80%、90%。
13、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如何规定的?
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所需资金按年人均95元的标准从统筹基金中划转建立,参保人员个人不缴费。参保城乡居民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付后,剩余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以上部分,纳入大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按80%的比例给予二次报销,不设封顶线。
14、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是多少?
全省参保城乡居民年度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每人每年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