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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州红十字会博爱医院网上挂号信息:

地址: 东和路与南公园西路交汇处东侧

电话: (0994)2728120

介绍:

昌吉州红十字博爱医院主要经营:内科、外科、妇科、儿科、中医科、口腔科、美容整形科、针灸推拿科、功能科、检验科等产品。公司尊崇“踏实、拼搏、责任”的企业精神,并以诚信、共赢、开创经营理念,创造良好的企业环境,以全新的管理模式,完善的技术,周到的服务,卓越的品质为生存根本,我们始终坚持用户至上 用心服务于客户,坚持用自己的服务去打动客户。


相关新闻:

昌吉州红十字会博爱医院被自治区民政厅授予“诚信单位”称号

2006年4月13日,昌吉州红十字博爱医院被自治区民政厅授予“全疆自律与诚信单位”称号。

为壮大红十字会救助实力,拓宽社会救助与服务的范围,昌吉州红十字会投资兴办了昌吉州红十字博爱医院,建院一年多来,积极履行红十字会所赋予的职责,努力为弱势群体服务。医院坚持以“服务民众,造福社会”为服务宗旨,大力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积极开展院前急救,突发事件的紧急救助、预防、宣传、培训、社区医疗服务及扶贫、慰问等大量的社会性工作,为广大患者提供优质服务。为帮助特困病人解决看病难的问题,向社会进行公开承诺服务制。对孤寡老人、残疾人、下岗职工、特困居民、低保户患者免收挂号费、专家诊察费。各种检查费、治疗费仅收成本费。住院费、手术费用减免50%,对60岁以上老人、18岁以下学生、儿童实行半价体检。

在州红十字会指导下,一年来,医院组织医务人员先后41次深入社区、农牧区开展义诊活动,免费发放糖尿病药品1229人次,共为困难群众减免诊疗费38万元,免费发放药品30.8万元,以过硬的技术,低廉的价格,贴心的服务,诚信的信誉,赢得了社会各界的认可。


昌吉州红十字会观摩团来玛纳斯观摩

6月23日,昌吉州红十字“一县一品”工作观摩团来到玛纳斯观摩。

昌吉州红十字会一行人先后观摩了该县红十字会基层培训示范点南城社区、包家店镇中学进行观摩学习。

在讲解员的带领下,与会人员先后参观了南城社区为民服务大厅、志愿者服务站、康体沙龙站、靓丽工程展厅等志愿服务站,观摩了救护师的现场互动演练。并听取了该县红十字会上半年的工作汇报。

包家店镇中学作为该县红十字会基层培训示范点,红十字会倡议书、应急救护知识等教育点随处可见。该中学还专门设立一间教室用来培训学生的应急救护能力。该校每月都会组织学生利用班会课来学习应急救护知识,每个年级都有10人的救护小分队,他们对日常突发性疾病的救护方法已熟练于心。

刘雪洁是包家店镇中学五年级三班的学生,在一次体育课上,同班同学因低血糖突然晕倒,在救护车来之前,她及时对这位同学进行心肺复苏救护。她说:“我感到自己很光荣,我帮助了别人,别人都会认为我是个好学生,我是个乐于助人的好学生。”

据了解,玛纳斯县红十字会会员单位有92家,红十字博爱医院1所,村级组织90个,社区组织12个,学校组织21个,成人会员总数7277人,青少年会员达6263人,志愿工作者1257人,学校、社区、村入会率达到100%。

2012年均衡凤城慈善基金成立以来,善款募集的总量已突破200万,已使用善款110.5万元,仅2015年上半年,共募得善款30.39万元,目前已累计救助大病患者10人、困难家庭45户、孤寡老人30名,困难大中小学生98名,基金累计使用善款13.35万元。


新疆昌吉市争取中央自治区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214万元

近日,新疆昌吉市争取中央自治区2016年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214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09万元,自治区财政补助5万元。目前昌吉市实施的医疗救助方式和标准为:

1、资助参合参保:为城乡低保对象、城乡孤儿、城市三无人员、农牧区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缴纳参保(60元/人/年)和参合基金(80元/人/年)。

2、门诊救助:城乡低保对象、城乡孤儿、城市三无人员、农牧区五保对象门诊救助标准为600元/人/年。

3、住院救助:个人医疗负担费用在1万元以内(含1万元)按70%计算,1-5万元按30%计算,5万元以上的按20%计算,最高救助标准上限为3万元(其中:城乡孤儿、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予以全额救助)。

4、大病救助:对其他因患大病(年初未被确定为救助对象)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人员,且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当年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按20%给予救助,最高救助上限为3万元。

5、临时救助:对低收入家庭病患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困难优抚对象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根据实际发生医疗费用,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临时救助资金不得超过当年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支出总额的20%。

昌吉市城乡医疗救助实行“一站式”服务,“一站式”即时结算是指城乡低保对象、城乡孤儿、城市三无人员、农牧区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经市人民政府审核确定的帮扶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得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补偿后,个人自付部分再按以上标准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垫付费用经市民政局审核后按季度定期结算,救助对象出院时只需支付各种报销及补助后属于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的医疗救助制度。

此项资金更加助推了城乡医疗救助政策的落实,有效缓解了城乡困难群众“医疗难”、“因病返贫、因病返困”问题,使更多困难群众享受到国家医疗救助政策的实惠,进一步维护了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