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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州区人民医院网上挂号信息:

电话:09368213783

地址:甘州区北水桥街27号

邮编:734000

介绍:

甘州区人民医院创建于1950年,是一所集医疗、预防、保健、急救、教学为一体的综合性二级甲等医院,是张掖市、甘州区医疗保险及新农合定点医疗单位,主要为市(区)区域内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运用适宜医疗技术和药物,开展常见病与多发病诊疗,危急重症病人救治,重大疑难疾病初诊转诊;推广应用适宜医疗技术,为农村基层卫生院提供人员培训和技术指导;承担大中专医学院校的教学实习任务和部分公共卫生服务,以及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等工作。近年来,在上级领导的关心支持和全院职工的共同努力下,医院各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先后被授予“爱婴医院”、“全国百姓放心示范医院”、“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国家级示范单位”、“花园式单位”、“甘肃省临床检验质量控制优秀单位”、“市级文明单位”、“巾帼建功示范岗”等荣誉称号。

我院与多家单位建立合作关系,是解放军第四五四医院军地对口支援医院,甘肃省人民医院协作医院,兰州大学附属第一、第二医院协作单位,甘肃省肿瘤医院协作单位,卫生部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甘肃省上消化道癌早诊早治项目定点医疗卫生机构,甘肃省远程医疗会诊中心甘州区分中心,甘州区残联白内障复明中心等。

医院医疗环境温馨、优雅、安全,占地面积5.3万平方米(79亩),总建筑面积4.6万平方米,其中业务用房面积3万平方米。开设门诊部和住院部各两处,并设有南街分院(二门诊),一门诊位于甘州区北水桥街27号,住院部位于北环路705号(河西学院对面),南街分院位于甘州区南大街204号。

医院科室齐全,功能完善,开放床位450张,设有内科(呼吸、消化、肾病、内分泌、心血管)、外科(普外、泌尿、肛肠、骨外、神经外科)、妇科、产科、儿科、中医科、中医康复科、眼科、耳鼻喉科、急诊科、重症医学科(ICU)、血液透析中心等临床科室18个,医学影像科、医学检验科、病理科、药剂科、体检中心等医技科室15个,院办室、医务科、公卫科(院感科)、护理部、药械科、财务科、总务科、信息安全保卫科等职能科室8个。年门急诊22万余人次,收治住院病人1.2万余人次,手术2500余人次。

全院现有工作人员517人(在编314人、招聘203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442人,占全院人员总数的86.5%,有高级职称33人、中级职称97人、初级职称263人,有离退休职工150人。张掖市管拔尖人才6人,甘州区管拔尖人才6人。

医院配备大批先进的临床诊疗设备,拥有多排CT机、DR、CR、数字胃肠机、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彩超、电子胃镜、电子结肠镜、腹腔镜、阴道镜、C型臂、麻醉机等设备300余台(件)。即将引进目前世界上最先进的1.5T超导核磁共振、128层多排螺旋CT机,将使我院诊疗技术跃上新的台阶。医院建立和全面实行了以电子病历为中心的信息化管理系统。

目前,医院能够开展脑脓肿切除术、微创颅内血肿碎吸术、经胸及胃底贲门癌根治术、颈胸腹三切口食管癌根治术、肺叶切除术、胆肠吻合术、直肠全系膜切除根治术、肝癌介入性肝动脉灌注化疗、膀胱全切术、泌尿外科腔镜手术、前列腺汽化电切术、腰椎间盘摘除术、腹腔镜胆囊摘除术、妇科腹腔镜手术、阴式子宫切除术、广泛性子宫切除术+盆腔淋巴清扫术、白内障超声乳化+人工晶体植入术、人工股骨头置换术、临时起搏器安装术、急性心梗溶栓治疗、内镜下各种治疗、胰岛素泵的治疗等业务。

我院始终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讲规矩、守诚信”的院训,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以“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内引外联、创建三乙”为主线,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以医疗为轴心、以服务献爱心、以价廉得人心”的五心服务理念,全力实施“人才强院、科技兴院、依法办院”战略,以“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通过举办学术讲座、手术示教、查房会诊等形式推广最新的医疗技术,与省内外专家加强交流,建立合作关系,增强学科建设,全面提升医院综合服务能力,为区域居民解决“看病贵、看病难”的问题,提供安全、有效、便捷、优质的医疗服务。


甘州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公告

 根据甘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州区2016年新农合补偿方案的通知》(甘区政办发〔2015〕338号),现将甘州区2016年新农合补偿方案公告如下:

一、2016年补偿方案

(一)门诊

1.普通门诊补偿标准:村卫生室普通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次均处方值为30元,每人当日累计处方值控制在50元以内,单次门诊费用补偿比例为60%,单次门诊补偿封顶额为24元;乡镇卫生院普通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次均处方值为40元,每人当日累计处方值控制在80元以内,单次门诊费用补偿比例为50%,单次门诊补偿封顶额为30元。

普通门诊每人统筹金额为110元,家庭成员可统筹使用,剩余资金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2.门诊特殊病补偿:

①病种范围:纳入新农合门诊特殊病补偿范围的疾病共分四大类34种。

Ⅰ类(4种):尿毒症透析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肾损害;

Ⅱ类(9种):苯丙酮尿症(18岁及以下儿童),恶性肿瘤放化疗,精神分裂症,慢性肾炎并发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肝硬化,脑瘫,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强直性脊柱炎,重症肌无力;

Ⅲ类(14种):高血压病(Ⅱ级及以上),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活动性肝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饮食控制无效糖尿病,椎间盘突出,慢性盆腔炎及附件炎,耐药性结核病,癫痫,甲亢,克山病,大骨节病,布鲁氏菌病;

Ⅳ类(7种):黑热病,克汀病,包虫病,氟骨症,砷中毒,疟疾,普通肺结核。

②累计处方值:三级甲等综合医院门诊特殊病当日累计最高处方值控制在1200元以内,次均处方值控制在500元以内;三级乙等综合医院门诊特殊病当日累计最高处方值控制在1000元以内,次均处方值控制在400元以内;二级甲等综合医院门诊特殊病当日累计最高处方值控制在800元以内,次均处方值控制在300元以内;二级甲等专科医院门诊特殊病当日累计最高处方值控制在600元以内,次均处方值控制在200元以内;普通专科医院门诊特殊病当日累计最高处方值控制在400元以内,次均处方值控制在180元以内。

③补偿比例与额度:在个人家庭账户统筹金额用完后,可在门诊特殊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并报销医疗费用,门诊特殊病补偿不设起付线,在相应病种年度补偿限额内按患者实际费用的70%比例计算补偿,超过年度限额新农合不予报销。Ⅰ类尿毒症透析治疗患者每人年度累计补偿封顶线为60000元,其他疾病每人年度累计补偿封顶线为20000元;Ⅱ类苯丙酮尿症儿童每人年度累计补偿封顶线为14000元,其他疾病每人年度累计补偿封顶线为10000元;Ⅲ类每人年度累计补偿封顶线为3000元;Ⅳ类每人年度累计补偿封顶线为1000元。

④确诊机构:门诊特殊病由河西学院附属张掖人民医院、市中医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红十字精神病院、区人民医院、区妇幼保健院及省级定点医疗机构负责确诊治疗。

(二)住院

1.普通住院起付线:市域外转外就医、省、市、区、乡级住院补偿起付线分别为3000元、3000元、2000元、500元、100元。

2.普通住院封顶线:市域外转外就医、省、市、区、乡级住院补偿封顶线分别为40000元、40000元、20000元、10000元(市中医院、区人民医院)、5000元(其他专科医院)、2000元。

3.次均住院费用标准:市域外转外就医20000元,河西学院附属张掖人民医院10277元,区人民医院3586元,市中医院3586元,市妇幼保健院、区妇幼保健院等其他专科医院2860元,乡镇中心卫生院1260元、乡镇一般卫生院1200元。

4.补偿标准:省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普通住院实行分段补偿:①住院费用0-1万元(含1万元)的,补偿比例40%;②住院费用1-2万元(含2万元)的,补偿比例50%;③住院费用2-5万元(含5万元)的,补偿比例60%;④住院费用5万元以上的,补偿比例70%。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河西学院附属张掖人民医院)普通住院实行分段补偿:①住院费用0-1万元(含1万元)的,补偿比例50%;②住院费用1-2万元(含2万元)的,补偿比例60%;③住院费用2-5万元(含5万元)的,补偿比例70%;④住院费用5万元以上的,补偿比例80%。区级定点医疗机构(张掖市中医医院、张掖市妇幼保健院、甘州区人民医院、甘州区妇幼保健院)普通住院报销比例为90%。其他专科定点医疗机构普通住院报销比例为85%。乡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为95%。

5.住院正常分娩: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定额补助300元;区级定点医疗机构(市妇幼保健院、区人民医院、区妇幼保健院)定额补助1500元;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河西学院附属张掖人民医院),有区级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转诊转院审批表的,定额补助1500元,无区级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转诊转院审批表的,定额补助325元;区域外定点医疗机构定额补助650元。住院病理性分娩和产后并发症的医药费用,执行新农合住院补偿规定。

6.意外伤害住院补偿:参合农民在生产、生活中发生的无第三方责任意外伤害,其医疗费用纳入新农合普通住院补偿范围,实行患者先自费、后调查、再报销的原则;对因见义勇为、参加公益活动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导致住院的参合农民,医疗费用纳入新农合普通住院补偿范围。

(三)分级诊疗

1.病种设置:2016年分级诊疗病种,乡级定点医疗机构诊疗病种80种,区级定点医疗机构诊疗病种200种。

2.补偿原则:分级诊疗实行逐级转诊制度。

①参合农民患有应在乡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疾病,新农合资金按照该疾病基准价格的90%予以报销,患者自付10%,超过基准价格的全部费用由负责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承担,低于基准价格的结余部分归定点医疗机构所有。

②参合农民患有应在区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疾病,新农合资金按照该疾病基准价格的70%予以报销,患者自付30%,超过基准价格的全部费用由负责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承担,低于基准价格的结余部分归定点医疗机构所有。    

③对纳入分级诊疗的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应在确保医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定额标准向参合患者提供即时结报服务,区合管办按照定额支付标准向定点医疗机构核拨新农合补偿资金。分级诊疗病种实际发生的费用若未达到定额标准,参合患者按照实际发生费用交纳自付费用,新农合补偿资金的结余部分归定点医疗机构所有;分级诊疗病种实际发生的费用若超出定额标准,参合患者按照定额标准交纳自付费用,超出部分的费用全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四)重大疾病

重大疾病病种范围为全省确定的50种重大疾病,就诊医院为我省市级、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在省域外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治疗50种重大疾病的,按市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普通住院标准报销。参合农民患有应在市级、省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重大疾病,新农合资金按照该疾病全省基准价格报销比例的70%予以报销,患者自付30%(患者医疗费用超过基准价格的部分,由负责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承担;低于基准价格的,新农合按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的70%予以补偿,患者承担实际发生费用的30%)。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不受普通住院次均住院费用和报销封顶线的限制。

(五)优惠政策

1.五保户(分散、集中供养)、孤儿、残疾人(壹、贰级)、失独家庭、精准扶贫户、80岁以上老龄人,在普通门诊每人统筹金额用完后,可继续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20次,按照普通门诊进行补偿,就诊次数超过20次后报销比例减半,年封顶线为1000元。

2. 五保户(分散、集中供养)、孤儿、残疾人(壹、贰级)、失独家庭、精准扶贫户、80岁以上老龄人,住院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但不超过100%。

3.新生儿随参合父母自动获得参合资格,当年产生的医疗费用在次年入户籍后予以报销。

4.中医医院或民族医院以及综合医院中医科起付线比同级别医疗机构降低30%,参合农民在各定点医疗机构用纯中医治疗方式,应用地产中草药及中医适宜技术和国家基本药物治疗常见病、多发病的费用纳入新农合全额报销。

5.因见义勇为、参加公益活动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导致住院的参合农民,医疗费用纳入新农合普通住院补偿范围,并减免起付线,报销比例提高10%,但不超过100%。

参合农民一年内多次门诊、住院治疗,按照不同级别医疗机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但门诊、住院超过次均费用的部分,报销比例减半,年内累计补偿不超过10万元。

严格执行《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诊疗项目(2015版)》和《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品目录(2015版)》,对上述文件中规定不予补偿的诊疗项目、药品,新农合不予补偿。

二、转院审批管理

1.属于新农合重大疾病的参合患者,到省外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开具河西学院附属张掖人民医院或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转诊转院手续的,报销时按照市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普通住院标准报销;没有开具河西学院附属张掖人民医院或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转诊转院手续的,报销时新农合资金2016年按照报销比例降低10%的标准报销。

2.属于新农合分级诊疗的参合患者:

①属于分级诊疗乡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病种范围的,如患者坚持到区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开具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转诊转院手续的,报销时按照区级定点医疗机构普通住院标准报销;没有开具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转诊转院证明的,报销时新农合资金2016年按该病种在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基准价格的20%予以报销,2017年不予报销。如患者直接到市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新农合不予报销。

②属于分级诊疗区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病种范围的,如患者坚持到市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开具区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转诊转院手续的,报销时按照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普通住院标准报销;没有开具区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转诊转院证明的,报销时新农合资金2016年按照该病种在区级定点医疗机构基准价格的20%予以报销,2017年不予报销。如患者直接到省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新农合不予报销。

3.属于新农合普通住院的参合患者,到区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必须在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开具转诊转院证明;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必须在区级定点医疗机构开具转诊转院证明;到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必须由河西学院附属张掖人民医院开具转诊转院证明;到省外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必须由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开具转诊转院证明,不开具转诊转院手续的,每跨一级降低10%报销。直接到省级、省外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参合患者,不开具转诊转院证明的,年底在当年筹集基金结余的情况下,每跨一级降低10%给予报销。参合患者在区域外当地新农合管理机构确定的新农合定点民营医疗机构住院费用予以报销,不是当地确定的新农合定点民营医疗机构的住院费用不予报销。参合患者住院费用超过1万元以上的,必须提供相关票据原件、费用清单、病历复印件及银行对账单或转账明细。

4.下级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转诊转院证明日期,要在上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治疗日期之前,否则转诊转院证明无效,并对开具转诊转院证明的定点医疗机构给予经济处罚,乡级定点医疗机构每出现一例,处罚300元,区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每出现一例,处罚1000元;在下级定点医疗机构医院管理系统无门诊、住院治疗相关记录而开具的转诊转院证明无效,并对开具转诊转院证明的定点医疗机构给予经济处罚,乡级定点医疗机构每出现一例,处罚300元,区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每出现一例,处罚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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