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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号方式:微信挂号
 
就诊须知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处于常态化运行,为保障您的就诊安全,请您仔细阅读以下就诊须知:
 
1、进入门诊区域前,需测量体温、接受流行病学史调查、佩戴无阀门医用口罩、出示吉祥码(一人一码)。
 
2、有高中风险地区旅居史或接触史的患者及陪护人员请及时上报,并至发热门诊就诊。
 
3、门诊实行实名制挂号,来院就诊请您带好身份证、医保卡等有效证件。
 
4、鼓励使用手机微信公众号预约就诊,请根据预约时间段提前半小时来院。
 
5、对于急危重症、老年人等无法进行预约的患者开放现场挂号。
 
6、您可预约7天内的出诊医生号源,如因医生不可抗拒原因无法按原计划出诊,可申请退费或选择其他医生。
 
7、预约挂号以实际缴费成功生效为准。
 
8、取消预约挂号方法:已缴费患者,若距离就诊时间>2小时,可申请线上退费(就医服务>我的挂号>当前挂号>选择预约时间>查询>申请退费)。若距离就诊时间<2小时,需到医院门诊窗口办理退费。
 
9、微信预约挂号成功患者,请提前30分钟到候诊区候诊,等待叫号,无需现场取号。
 
10、就诊后,拟使用现金缴纳诊疗费用的患者,可通过微信服务号自助缴费。拟使用医保卡缴纳诊疗费用的患者,可在门诊使用自助挂号缴费一体机缴费、或者到窗口缴费。
 
11、为保证您的安全,请保持人与人之间1米以上间距,就诊时一人进入诊室,仅老幼体弱者可进一名陪同人员。
 
12、手机端缴费患者,可在手机端查询检验、超声、放射线、核磁等报告,如需打印,请到门诊一楼自助打印区。
 
13、 预约挂号方式
 
(1)网络预约
 
关注医院微信公众账号,按提示进行预约。
 
(2)现场预约
 
可在门诊自助挂号缴费一体机,使用身份证预约挂号。
 
14、门诊亲情岛服务热线:85909100
 
总机:85906812
 
 
长春市医疗救助政策
 
救助范围
 
一、医疗救助对象为持有本市城区及开发区户籍或居住证的城乡困难群众,分为一类(特困供养人员和城乡孤儿)和二类(城乡低保对象)救助对象。
 
二、医疗救助费用范围
 
(一)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住院、特殊疾病和大病门诊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是指救助对象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自理自费费用后剩余的医疗费用;
 
(三)符合我市政策规定的基本医疗门诊费用。
 
救助标准
 
一、基本医疗救助,含基本医疗住院救助和基本医疗门诊救助。
 
(一)基本医疗住院救助。救助对象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年度累计不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1万元,下同)的,给予基本医疗住院救助。第一类救助对象,封顶线内全额救助。第二类救助对象,年度累计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在大病保险起付线15%(含)以下部分按50%比例救助,大病保险起付线15%-40%(含)部分按60%比例救助,大病保险起付线40%以上部分按70%比例救助,大病保险起付线100%以上部分按80%比例救助。
 
(二)基本医疗门诊救助。对救助对象患常见慢性病需长期维持院外治疗,日常普通门诊负担较重的,给予定额救助。救助以门诊购药为主。基本医疗门诊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累计不足1000的按实际发生金额报销,超1000的按1000元结算。
 
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分为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特殊疾病救助、大病门诊救助和门诊低自付救助。
 
(一)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救助对象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年度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给予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第一类救助对象,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部分,封顶线内全额救助。第二类救助对象,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部分,按80%比例救助。救助对象中的14周岁以下(含)儿童,救助比例上浮10%。
 
(二)特殊疾病救助。患特殊疾病救助对象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给予特殊疾病救助。特殊疾病救助不分门诊和住院,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封顶线内全额救助。
 
(三)大病门诊救助。大病门诊需经审批后才给予医保报销,再进行医疗救助。大病门诊指单次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超过400元的门诊。单次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400元以上部分,按70%比例救助。
 
(四)门诊低自付救助。参保患者审批门诊低自付病种以后,享受待遇期间,超出结算额度外的治疗费用全额救助。
 
三、直接医疗救助设年救助封顶线。救助对象直接医疗救助各项救助年度累计额度不得超过3万元封顶线。
 
办理流程
 
一、参保办理。参保按长春市医保有关规定办理。经民政部门审核确定救助对象类别后,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拨付参保补贴资金。
 
二、“一单清”即时结算办理。救助对象在医疗救助定点医院门诊或住院治疗,治疗结束后,直接在定点医院实行医疗救助“一单清”即时结算。即:出院就可报销医疗救助金。
 
三、医后办理。救助对象在定点医院以外医院治疗实行医后办理。持本人身份证、救助对象身份证明、出院结算票据、诊断书,到本区定点医院,通过长春市医疗救助管理系统进行医疗救助。
 
四、基本医疗门诊救助办理。救助对象向各区定点医院提出申请,经各区医院审核通过后,可享受基本医疗门诊救助。基本医疗门诊救助以自然年度为周期实行动态管理。
 
救助管理
 
就医用药管理。救助对象应按基本医疗保险的就医诊疗规定就医用药,对确需到上级医疗机构或跨区域异地医院就诊的,应按规定履行转诊或备案手续;治疗中应使用医保支付范围内药品和诊疗项目。未按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规定转诊,基本医疗保险不受理的,医疗救助也不受理;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未纳入支付范围的,医疗救助不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