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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引导患者合理有序就医,推动医疗资源合理分配,我院启动移动智慧医院平台,于3月1日正式上线。移动智慧医院平台服务窗口能有效地解决患者就医排队耗时长,一号难求、缴费、查取化验单要反复排队等问题,使群众就医更加便捷、高效。
 
今后,来诊人员只需使用手机登录沈阳市第四人民医院微信服务号或支付宝服务窗,即可享受手机在线挂号、取号、缴费、查看检查报告等就医服务。
 
打造互联网新时代移动医疗服务平台,是顺应互联网+,深化医疗体制改革,服务民生健康工程的大势所趋。我院主动适应移动医疗服务时代新常态,在医院信息化建设初具规模的基础上,实现医患之间的良性互动,提升现代化医疗服务水平。
 
 
门诊就诊
 
眼科门诊位于:3号楼1、2楼
 
内科门诊、外科门诊、妇产科门诊、耳鼻喉科门诊、口腔科门诊、儿科门诊、皮肤科门诊、中医科门诊等在1号楼
 
为方便患者就医,您可选择现场直接挂号或通过医院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预约挂号。
 
一、分诊
 
1、在门诊导诊台及眼科门诊2楼分诊处有护士为您分诊,指导就医。
 
2、初诊患者需填写基本信息卡,分诊后持信息卡挂号。
 
3、复诊患者不必填写患者基本信息卡,经分诊后持原病历本挂号。 
 
二、挂号
 
分诊后,在挂号收费处挂号。
 
三、就诊
 
1、按挂号票上排队序号到指定的专业诊室区域候诊,在护士指导下就诊。
 
2、开诊时间:365天天天开诊。
 
上午:8:00-11:30
 
午间:12:00-13:00(值班制)
 
下午:13:00-16:30
 
3、如您需要取药、处置和做各项检查请到各楼层自助服务及缴费或到收费窗口交款。
 
 
患者入院
 
一、患者入院,须持本院门诊或急诊医师签发的入院通知书到住院处办理入院手续,再到预诊室测量生命体征及体重,办理患者服、暖瓶等生活用品的领取手续。
 
二、危重患者或即将分娩者应由接诊科室通知病房,并由医护人员直接送到病房,可先住院后补办手续。
 
三、患者可将生活必须品带入病房,并妥善保管,其余物品由家属带回。
 
四、住院病人应遵守住院制度,听从医护人员指挥,与医护人员密切合作,服从治疗、护理,安心休养。
 
五、住院病人应穿患者服,遵守病房作息时间,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与安静,不随地吐痰、不得向室内、窗外扔污物,不得在室内吸烟和喧哗。
 
六、住院病人的饮食种类由医生根据病人的病情决定,应遵照医嘱,由营养部配膳供应,外带饮食需经医护人员同意后方可食用。
 
七、住院病人不得自行邀请院外医生诊治,不得向医生要求不合理的检查和治疗,不得指名用药,更不得随意购药服用。
 
八、住院病人不得翻阅病案及其他有关记录,如需要了解病情及治疗情况,可询问经治医生。
 
九、住院病人不得随意外出或院外留宿,遇有特殊情况需经医生批准方可离去。未经允许外出,出现意外情况后果自负。
 
十、病人应爱护公物,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
 
十一、病员不可串病房或自行调换床位,病房内不可高声谈话,保证病室安静。
 
十二、病人可随时对医院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以改进医院工作。
 
十三、病员如不遵守住院制度,院方应给予劝阻教育,必要时可通知有关部门处理。  
 
 
出院须知
 
一、住院病人应遵守住院制度,听从医护人员指挥,与医护人员密切合作,服从治疗、护理,安心休养。
 
二、住院病人应穿患者服,遵守病房作息时间,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与安静,不随地吐痰、不得向室内、窗外扔污物,不得在室内吸烟和喧哗。
 
三、住院病人的饮食种类由医生根据病人的病情决定,应遵照医嘱,由营养部配膳供应,外带饮食需经医护人员同意后方可食用。
 
四、住院病人不得自行邀请院外医生诊治,不得向医生要求不合理的检查和治疗,不得指名用药,更不得随意购药服用。
 
五、住院病人不得翻阅病案及其他有关记录,如需要了解病情及治疗情况,可询问经治医生。
 
六、住院病人不得随意外出或院外留宿,遇有特殊情况需经医生批准方可离去。未经允许外出,出现意外情况后果自负。
 
七、病人应爱护公物,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
 
八、住院病人可携带必要的生活用品,贵重物品等其他物品不要带入病房。
 
九、病员不可串病房或自行调换床位,病房内不可高声谈话,保证病室安静。
 
十、病人可随时对医院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以改进医院工作。
 
十一、病员如不遵守住院制度,院方应给予劝阻教育,必要时可通知有关部门处理。 
 
 
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
 
一、用人单位及人员参加医疗保险问题
 
1. 用人单位应首先为员工办理养老保险,然后为其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2. 2009年6月底前未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从2009年7月起补缴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新录用人员、2009年7月后新成立的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保的,从应参保之月起补缴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参保时瞒报或漏报的人员,从本人应参加医疗保险之月起,由单位、个人补缴医疗保险费。
 
3. 从2011年1月1日起,凡符合条件办理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含灵活就业人员),达到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25年,且在我市实际缴费年限不得低于5年,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后,按照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随单位参保人员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25年和我市实际缴费不满5年的,以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8%比例,一次性缴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费用全部纳入统筹基金,再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二、灵活就业人员补缴欠费问题
 
1. 参保人员补缴2010年8月31日前应缴医疗保险费的,以2008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2462元/月)为基数;补缴2010年9月1日后应缴医疗保险费的,以应参保缴费当期执行的缴费基数计算补缴费用
 
2. 自2011年1月1日起,从欠费第七个月(含欠费当月)1日开始计算欠费天数,按日征收2‰的滞纳金。超过补缴本金40%的,按40%征收;滞纳金总额超过8000元的,按8000元征收。
 
参保的低保户家庭成员、低保边缘户家庭成员、残疾人员及子女在学的单亲家庭中其具有监护权的父(或母)属于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在补缴欠缴的医疗保险费时可免征滞纳金。
 
3. 此前已办理退休时一次性补缴欠费的人员,可选择在2010年12月31日前,按本通知补缴所欠的医疗保险费;否则,仍按《关于灵活就业等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沈人社〔2009〕14号)规定执行。
 
4.参保人员按照《关于完善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沈劳社发〔2009〕43号)等有关规定,可办理分期补缴2010年年底之前应缴的医疗保险费;同时停止办理退休时一次性补缴医疗保险费。
 
5.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急诊急救
 
一、急诊范围:
 
1、高热390C以上,有中毒症状者;呼吸急促怀疑有肺炎者;
 
2、惊厥,包括癫痫持续状态,不明原因昏迷等;
 
3、各种意外创伤,包括溺水、车祸、点击、烧伤、烫伤等;
 
4、各种中毒,包括药物中毒、食物中毒、一氧化碳中毒等;
 
5、各种类型的休克;腹泻脱水较重者;
 
6、心肺复苏病人;
 
7、三衰病人(心、肺、肾衰);
 
8、大出血病人,包括颅内出血、严重贫血、血红蛋白低于30-50g/L;
 
9、中枢神经系统感染,合并脑疝,以及各种原因引起的呼吸肌麻痹;
 
10、哮喘及哮喘持续状态;
 
11、糖尿病酮症酸中毒;
 
12、新生儿疾病及早产儿;
 
13、外院转来的急诊病人。
 
上述病人直接护送进入抢救室实施抢救治疗,再补挂号手续。
 
二、一般病人来急诊就诊应先到急诊室分诊台进行就诊科别分类,并简单登记,以及准确分流病人;然后到挂号处挂号,到相关诊室就诊;就诊时应将病历本及挂号单按顺序排队,不要拥挤、围观;
 
三、急诊室设有观察床,供门诊输液病人治疗护理,留观病人一般不超过24小时;
 
四、危重症病人抢救成功后需住院的由护士护送入病房;
 
五、急诊室24小时不停诊。怀疑水痘、麻疹、猩红热、腮腺炎等法定传染病患者挂号后应到发热门诊就诊。
            
沈阳市第四人民医院急诊科地理位置得天独厚:门急诊楼一楼,在皇姑区黄河大街可以醒目的看见“急诊科”,便于患者迅速达到,救护车可以直接抵达急诊科。
 
急诊布局合理:内外急诊合并在急诊大厅同时耳鼻喉、妇产科、眼科、口腔急诊在周围环绕,电诊科、放射线科均在不超过10米范围,真正体现出急诊为生命开通绿色通道的意义。
 
管理理念更新:科室规模扩大,建制改变,科室已成为人员配置合理、抢救设备先进,且独成体系的专业科室,形成了一个有固定专业人员的急诊医学专业团队。科室开展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梯队建设,每年开展技能大比拼,急诊急救活动进社区等活动,每年举办以“生命绿洲”为主题急诊急救宣传月活动。
 
急诊急救技术:到目前为止一年内急诊量人83114次,抢救患者4452例,包括抢救严重多发伤、心跳呼吸骤停标准复苏、多脏器功能衰竭、严重脓毒症、各类型休克、重症胰腺炎、恶性心律失常、呼吸衰竭、严重急性中毒等,成功率达95.3%以上,科室医师能熟练地操作中心静脉及股动脉的穿刺置管技术,气管插管术和进行机械通气、床旁血液净化技术及血液灌流、纤维支气管镜检查、PICCO血流动力学监测及呼吸末二氧化碳监测等。
 
新增项目:今年六月份市卫计委把沈阳市第四人民医院作为唯一一家三甲医院,正式成立狂犬病暴露防治中心,急诊科半年来共计接诊约2万人次,大型犬咬伤患者得到全面的一系列救治。宣传、预防、接种、清创、缝合等形成一系列合理流程,为广大防治人群提供便利,更科学、更便捷、更规范。
 
 
取药须知
 
尊敬的各位患者:
          
为了节省您取药等候的时间,维护药局的正常秩序,确保您的用药安全,现将取药须知告之如下:
 
一、眼科门诊取药在眼科门诊一楼,普通门诊取药在在一号楼门诊一楼大厅。
 
二、在自助服务及或收费处交费后,您的处方信息已传到药房。您需要持手工处方或电子处方到药局取药。
 
三、取药时,如遇药师向您询问姓名等进行必要的查对,请您予以积极配合,以免发生不必要的差错。
 
四、取药过程中请您自行保存好发票联和其他治疗费核算联,以免遗失;
 
五、取药后请仔细查对药品的品种与数量,并牢记药师交待的有关注意事项。同时请您对照清单认真核对发给您的药品后再离开。
 
六、中成药请到中药专用窗口取药。
 
 
交通:
 
第四医院公交车站是沈阳交通网络重要站点之一, 经过第四医院的线路有138路,231路,232路,236路,260路,279路,294路,326路,111路,147路等公交线路; 第四医院站附近有第四医院南 第四医院南门等相似站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