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挂号预约挂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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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号注意事项:
 
1.请前往诊区分诊台报道后就诊
 
2.疫情期间为保证有限预约号源不产生浪费,特需门诊号请提前两天退号,其他普通号请提前一天,就诊当日起不予退号。就诊人信息必须和患者本人保持一致,否则不予接诊。首次就诊的患者,如您无门诊病历本,请先到候诊区域护士站1元钱换取,然后等待叫号就诊。
 
3.医保提示:网上支付的订单,后续费用将无法使用医保。(线上预约,线下支付亦不可使用医保。)
 
4.如若挂号失败,挂号费及诊疗费将会在2-3个工作日内退还至您的缴费账户。
 
5.如收到停诊通知,可提前线上取消挂号,过了就诊日前一日只能去窗口退号。
 
 
探视陪护须知
 
尊敬的患者及家属:
 
您好!感谢您到我院就医,我们将竭尽全力为您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为避免交叉感染,维护医院正常医疗工作和良好的就医环境,请您按如下要求进行探视和陪护:
 
1、 为保证患者住院期间有一个安全、有序、安静、整洁的诊疗休养环境,防止陪护人员过多带来的交叉感染等,我院部分病区实行无陪护管理,即取消家属陪护;部分病区实行有限陪护管理,即每位患者允许留有一名陪护。
 
2、 探视时间:工作日16:00时—19:00时,休息日 10:00时-19:00时。同时间段内,探视人数不得超过3人;若遇患者病情变化,医生将根据患者状况增加或减少探视时长及探视人数,请予以配合。
 
3、 对患有精神障碍的患者,须由家属或监护人在院陪护;出现冲动、攻击、毁物、自伤、自残、自杀等意外后果由家属或监护人负责。若病情允许,应转院治疗。
 
4、 对儿童患者,尤其是婴幼儿,须由家属或监护人在院陪护;请勿携带危险性玩具,并时刻看护好儿童,防止走失及意外发生。
 
5、 对70岁以上高龄及行动不便的患者,须由家属或陪护人员在院陪护。
 
6、 学龄前儿童及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病患者请勿进入病房探视。
 
7、 住院期间,请患者着病号服,佩戴腕带;陪护人员着陪护服(或佩戴陪护卡)。
 
8、 未经医护人员允许,请勿随意翻阅病历及其他医疗文件;请勿私自带患者离院,以免影响正常的医疗工作和患者安全。如擅自离院,按自动出院处理。离院期间如发生病情变化或其他意外由患者本人或监护人负责
 
9、 探视、陪护人员请勿占用或随意调换床位;请勿将病床推出病房楼(如因检查需要请走连廊)。
 
10、 探视、陪护人员请自觉保持病房内清洁、安静,不大声喧哗、饮酒、玩扑克及从事其他娱乐活动;不得私自贩卖任何物品;不得随地吐痰、乱扔杂物;不得占用消防通道。
 
11、 为确保安全,院内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禁止携带各类动物;禁止自带各种样式的折叠床;禁止私自使用大功率电器等物品。
 
12、 按照《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及沈阳市人民政府相关通告的精神,严禁在医院公共场所及病区内吸烟。
 
13、 请您爱护医院内的一切设施,节约水电;如有损坏,按价赔偿。
 
14、 探视陪护人员请遵守医院的规定,服从医务人员、保安人员和探视管理员的管理。医院对违规行为将给予劝阻教育或通知有关部门处理。
 
 
住院须知—老院区
 
尊敬的患者及家属:
 
您好!感谢您到我院就医,我们将竭尽全力为您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并请您对我们的服务随时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同时也请您和家属配合我们做好以下工作:
 
1、 我院住院实行实名制,住院期间姓名不予更改。
 
2、 探视及陪护规定:
 
1) 为保证患者住院期间有一个安全、有序、安静、整洁的诊疗休养环境,防止陪护人员过多带来的交叉感染等,我院部分病区实行无陪护管理,即取消家属陪护;部分病区实行有限陪护管理,即每位患者允许留有一名陪护。
 
2) 探视时间:工作日16:00时—19:00时,休息日 10:00时-19:00时。患者就寝时间为22:00时。请严格遵守医院规定,以免影响患者治疗及休息。
 
3) 对患有精神障碍的患者,须由家属或监护人在院陪护;出现冲动、攻击、毁物、自伤、自残、自杀等意外后果由家属或监护人负责。若病情允许,应转院治疗。
 
4) 对儿童患者,尤其是婴幼儿,须由家属或监护人在院陪护;请勿携带危险性玩具,并时刻看护好儿童,防止走失及意外发生。
 
5) 对70岁以上高龄及行动不便的患者,须由家属或陪护人员在院陪护。
 
6) 学龄前儿童及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病患者请勿进入病房探视。
 
7) 住院期间,请患者着病号服,佩戴腕带;陪护人员着陪护服(或佩戴陪护卡)。
 
3、 在医疗活动中如需要进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实验性医疗等情况时,应由您(患者)或您的代理人签署知情同意书。住院期间手术中或手术前后、急诊、急救中使用高值耗材的,在治疗结束后统一履行知情同意告知签字制度。
 
4、 请按时足额交纳医药费用,医院在每个病区提供查询机,方便您随时查询费用情况及其他事宜;出院结算时,需要携带全部住院押金收据、医保卡和缴款时所刷银行卡(以备退款时使用),市医保出院三天后结算,退餐卡需要携带全部缴款时的凭证,住院收费处会为您提供一份住院期间发生的全部费用明细单,以及收据、出院小结、诊断证明书。
 
5、 住院期间,请患者遵从医生的医嘱并配合治疗。未经主管医师同意不得到院外就医、购药及私自采取其它治疗手段。查房、治疗时间请您不要离开病区。为保证医疗安全,谢绝住院患者请假及擅自离院。如擅自离院,按自动出院处理。离院期间如发生病情变化或其他意外由患者本人或监护人负责。
 
6、 按照《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及沈阳市人民政府相关通告的精神,严禁在医院公共场所及病区内吸烟。
 
7、 为确保安全,院内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禁止携带各类动物;禁止自带各种样式的折叠床;禁止私自使用大功率电器等物品。
 
8、 请您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财物,尤其是个人的机密文件、现金、证件等贵重物品,防止被骗、被盗或遗失。
 
9、 为保持良好的病区环境,请不要在病房楼内大声喧哗、饮酒、玩扑克及从事其它娱乐活动等,以免影响他人休息;不得私自贩卖任何物品;不得随地吐痰、乱扔杂物;不得占用消防通道。
 
10、 请您爱护医院内的一切设施,如有损坏,按价赔偿。
 
11、 我院实行无纸化电子病历管理,相关病历材料需到病案管理中心复印,患者所有医疗信息以原始病历为依据。如您需要复印病历,请于出院15个工作日后,到2号楼一层病历复印大厅办理。同时请携带以下相关手续:①出院结算收据(或出院小结); ②患者身份证原件(代办者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及患者身份证原件);③如需复印小孩病历,还需携带户口本或出生证明原件;④如需复印已故患者病历,需携带代办者身份证及患者死亡证明原件;如需病历邮寄,可到病历复印大厅办理。
 
12、 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4年1月1日起实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16年版,国务院第351号),病案数据资料归医院所有,医院有权利对其进行科研与教学再利用。与此同时,医院有责任保护患者隐私权,保证患者个人信息不外泄。
 
13、 我院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在手术科室推行手术意外保险。若在围手术期(确定手术治疗时起,直到与这次手术有关的治疗结束止)发生医疗意外,保险公司将在约定的保障范围内,依据保险合同承担相应的保险金给付责任。并在我院4号楼A座一楼设立咨询服务台,委派专业人士接待和受理此项业务。咨询电话:15604012233,13082483920(微信手机同步)。
 
14、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家属可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提出尸检申请。若因患方拒绝或拖延尸检,从而影响对死因判定的,自行承担一切不良后果。
 
 
医保患者办理住院就医指南
 
一.医保患者住院需符合住院标准和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病种目录。
 
二.入院时请出示本人(1)社会保障卡(简称社保卡或医保卡)、(2)身份证。
 
1.急诊、急救未能用医保卡入院者,应向医院声明有医保,并在3个工作日内持医保卡及急诊病志到我院医保窗口(1号楼四楼)补办医保住院手续。如因欠费等原因医保卡封锁则住院费用自理。住院后三个工作日内不出示医保卡,发生的费用自理。
 
2.患者医保卡丢失、损坏,应持《入院通知书》、患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市医保局或省社保局办理挂失补卡手续。自挂失之日起,在7个工作日内可凭挂失单复印件及补办的医保卡办理医保住院手续,从患者入院之日起按医保处理。因医保局原因超过七个工作日未能补到医保卡者,暂自费住院,治疗终结后凭相关证明到医保局审核报销。因患者自身原因未及时挂失补卡者,发生的费用自理。
 
三.办理住院手续时应将医保卡留存在住院收费处(省直医保),并按规定交纳住院预交金,预交金主要用于支付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及个人自付比例部分。
 
四.办理出院手续时,请到住院收费处由医保卡划卡联网结算,取回医保卡,并打印住院费用明细。出院结算时,应由个人承担部分,由个人账户或现金支付;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市医保局、省社保局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医院专家认定已符合出院条件的医保患者应及时办理出院手续,拒绝出院者以后发生的医疗费用完全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