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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第三人民医院诊疗指南

一、 门诊大厅设有预约服务台,以及分诊台,负责诊疗咨询工作。

二、 门诊部设有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中医科、肿瘤科、临床心理科、康复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感染科、肿瘤放疗中心等科室,以上各科室每周一至周日全天开诊,急诊内、外科、儿科急诊24小时接诊。门诊部设有门诊化验室、超声科、功能科、病理科、放射科、内镜中心等医技检验科室。

三、 专家门诊周一到周六定期开放,内科系统有心血管、呼吸、消化、血液、内分泌、肾内、神经、肿瘤等,外科系统有普外、骨、泌外、脑外、心胸、烧伤、肿瘤等,以及中医、儿科、耳鼻喉、眼、妇产等科室,均由本院资深专家接诊。

四、 就诊前请到门诊大厅服务台咨询,再到挂号处按科挂号并领取诊疗卡,然后在各相应科室依次就诊。专家门诊在预约服务台、电话预约以及网上预约平台预约。挂号当日有效,急危重病人请挂急诊号到急诊科就诊。老干部、现役军人,70岁以上的老年人可优先挂号、交款、诊疗。

       五、 14岁以下内科患者请看小儿科。所有腹泻病人请看肠道门诊,传染病人一律到感染科就诊。发热病人请看发热门诊。

       六、 接诊医生要做到首诊负责制,认真询问病史及体检,写好门诊病历,开好检查申请单和处方。病历资料由病人本人自行妥善保管,复诊时随身携带。

       七、 各类检查单、治疗单请用诊疗卡先交款,然后凭收款单据方可做检查、治疗。各类药品处方用诊疗卡交款后在药房取药。住院病人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后方能住院,出院时统一结账,开具正式财务收据。

八、 血、尿、大便常规等检查,于门诊化验室,当即取结果。肝、肾功能,电解质,血脂,血糖,肝炎免疫等化验,周一至周天上午在门诊一楼化验室抽血,当日下午4:00后在门诊化验室取结果。各种检查结果在检查科室领取。
     
九、 健康体检请与体检中心联系(电话8411262)。

       十、 疾病诊断证明一律经医师开具后到医务科办理。

       十一、病休证明由经治医师当日开出(病休时间不超过7天),到门诊办公室盖章,过期不补。

       十二、就诊病人应遵守医院规章制度,遵纪守法,文明就医,爱护国家财产,注意公共卫生、注意自身财产安全,谨防小偷。

       十三、医院规定只有收费处可向病人收取现金并开给医院正式收据,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向病人索取现金,违者以受贿论处。请广大病友予以监督、举报有奖。

       十四、为方便广大病友就诊,我院开放周日及节假日门诊。
     
门诊作息时间调整为:上午:8:00—11:30
下午:14:30-17:00(冬季) 14:30-17:30(夏季)。
咨询电话:8410120(医务科) 8418067(预约电话)
投诉电话:8417495(监察室)8417006(医疗投诉办)8432853(收费投诉)

 景德镇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病人须知

尊敬的患者及亲属:

您好!感谢您选择到我院就医,我们会尽力为您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并请您对我们的服务随时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您将享有获得与我院医疗技术水平相当的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享有知道自己病情和治疗方案的知情权和相应的决定权,您的人格尊严、隐私权、宗教信仰、文化背景会获得尊重,您的病情会受到医院保密。

医院是具有公益性质的机构,担负着为广大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责任,为使您和其他患者以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维护医院正常诊疗工作秩序,在您住院后,请您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1、您应向医务人员详尽地如实提供您的健康情况,既往患过疾病及诊治经过、药物过敏史及近期是否到传染病疫区等。
就诊时应当使用真实姓名,如果不使用真实姓名,您就放弃了真实姓名的权益,将由您自行承担由此引发的不良后果。

2、根据法律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如需要进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实验性医疗等情况时,应当由您或您的代理人签署同意书。为切实履行您的知情同意权和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请您慎重考虑,认真签署知情同意书等规范文书。这些文书一经双方自愿签署,就具有了相应法律效力,对您正确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3、您应遵从医师的医嘱和配合治疗。

4、您应按时足额缴纳医药费用并按医嘱出院。

5、当您身体出现不适情况(胸闷、憋气、心慌、呼吸困难、烦躁、头晕等病情变化)及生活需护士帮助时,请随时使用床头呼叫器呼叫医务人员,我们将及时为您提供医疗、护理服务。

6、查房、治疗时间请您不要离开病房。不得在病室内玩扑克,大声喧哗及从事其它娱乐活动。

7、住院期间未经医师同意请您不要擅自离院及外宿,以免发生意外。

8、住院期间未经主管医师及医院同意不得到院外就医,购药及私自采取其它治疗手段。

9、为确保安全,严禁在病、病室内吸烟和使用电炉、酒精炉、煤油炉。未经科室许可,请勿将家用电器带入病房使用。

10、患者个人的机密文件、现金、证件等贵重物品,请自行妥善保管或请家属带回保管,防止丢失。

11、患者及亲属应遵守医院制定的探视制度,未经主管医师同意患者不得将来探视的人员自行留宿或陪床。

12、您不应要求医务人员提供虚假诊断、虚伪病假证明书或虚伪发票。

13、您不应随便浪费医疗卫生资源、例如丢弃、虚开、药品或医用卫生材料等。

14、您在发生医疗纠纷后应保持理智、冷静,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处理:可与医院协商解决,或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调解处理,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绝不能扰乱正常医疗工作秩序,更不能殴打医务人员和损坏医院公共设施和财物。

15、为保护其他患者及医务人员的权利,您还应遵守医院所制定有关管理规定,自觉维护正常的医疗工作秩序。
违反上述规定引发的一切后果,需由您自行承担责任。